重庆丰都发挥“人才荟萃”优势 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力量”******
中新网重庆2月3日电(杨梦逸)新春伊始,重庆丰都县龙河镇洞庄坪村已经是一片繁忙的景象,村民们修缮农房、建造大棚,虽然辛苦,但脸上都洋溢着幸福的笑容。短短几年时间,这里如何从一个产业缺乏、年轻人流失的“空心村”实现乡村振兴?记者对此进行了探访。
“丰都县委统战部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优势,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力量’。”重庆丰都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谭成勇说,“我们组织重庆欧美同学会青年委员会组建乡村振兴‘鸿鹄计划’团队,用三年时间全面帮扶龙河镇洞庄坪村,形成示范效应,发挥教育和人才优势,为归国留学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探索新路径。”
2021年10月,重庆欧美同学会青年委员会会长、作家徐鹏作为调研组组长,带领委员会骨干成员来到洞庄坪村调研。初来此地,他就被这里的优美生态所吸引。但徐鹏发现村里年轻人多数外出务工、留守儿童多,仅靠捐款难以推动乡村振兴。
“洞庄坪村有山有水,如果把这些自然资源利用起来,形成产业一定能帮助这里长久振兴。”后来徐鹏又独自深入该村六次搜集资料,与调研组一起完成了三万五千字的调研报告。他认为,乡村振兴,产业和教育是关键。要在产业和教育帮扶上下真功夫、办实在事,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形成产业,让村里的孩子们有更多机会和外面的世界互动,才能给乡村振兴注入源源不断的源头活水。
徐鹏联合中国致公党重庆市委会与重庆欧美同学会,发起乡村振兴“鸿鹄计划”。该计划从产业发展、美丽宜居,教育提升,文化挖掘入手,以农文旅融合发展推动一产、二产、三产有机融合,在洞庄坪村建成集以主题民宿、文化体验、乡村度假、地方美食、农耕研学等于一体的凤鸣湾田园综合体综合资源平台,通过当地农民参与生产、村集体土地入股、开发企业出资入股,形成吃住行等多点串联的乡村田野综合生态联结机制,让产业融合使其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田园综合体产业链,全力打造山水文艺新村,推动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把洞庄坪村打造成为“山水文艺新村”,乡村振兴“重庆样板”。
乡村振兴,教育先行。2021年11月,徐鹏将自己写作所得的30万元稿费捐给重庆市慈善总会作为启动资金,设立鸿鹄教育基金。在徐鹏带领下,12位海归和教育界人士也加入其中,还共同为洞庄坪村长岭小学的107名孩子捐赠设立了6万元的鸿鹄奖学金,用于学生的专项资助。截至目前,徐鹏已陆续捐出70多万元稿费注入鸿鹄教育基金,近百位留学归国人员和教育人士加入到了乡村振兴“鸿鹄计划”志愿者行列中。
“我们的志愿者大部分都是留学归国人员,他们来自各行各业,不求回报,将自己的青春奉献到乡村振兴的事业中。”徐鹏告诉记者,目前,凤鸣湾乡村振兴田园综合体第一期农耕研学基地项目已进入建设最后阶段,预计今年5月建成投用。在建设过程中,归国留学志愿者们全程参与,当地村民通过参与项目施工,也获取了收益。
“凤鸣湾乡村振兴田园综合体项目一共分三期,具体包括一期农耕研学主题示范区、二期滨河带娱乐区、三期康养休闲区。”徐鹏说,“项目投入使用后,村民将通过在该项目务工、经营农家乐等方式增加收入,吸引外出务工的年轻人返乡就业、创业,洞庄坪村将从此实现长久振兴。”(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